关于印发《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方案
为推进我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湖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23〕30号)文件精神,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2024年,全州规上企业全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全面设立调解组织,州及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面设立调解中心,全州90个乡镇(街道)全面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工业园区设立实体化的调解中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2024年底,全州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目标全面完成。
二、组织建设
(一)企业调解委员会。规上企业按照《关于组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函〔2023〕35号)要求,全部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小微型企业可参照规模以上企业做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
(二)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主任可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担任,调解员由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法律工作者和取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的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三)仲裁院调解中心。各县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仲裁院调解中心负责人由仲裁院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仲裁院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派驻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等担任。
(四)商(协)会调解组织。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商(协)会调解组织负责人由商(协)会相关负责人担任,调解员由商(协)会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相关企业代表等人员担任,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优先聘任。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三、建设标准
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办发〔2017〕12号)要求,建设本县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实现调解组织标识、名称、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和证书管理“六统一”标准,其中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调解标识挂徽。
四、工作职责
(一)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各县市人社部门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可通过公布电话、发放信息公示卡等方式,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商(协)会调解组织要发挥熟悉行业特点、具备行业影响力的优势,推动会员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基层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优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调解组织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涉及人员多、影响面广、容易激化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各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要与“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
五、提升质效
(一)建立线上调解平台。通过恩施州智慧调解仲裁系统、“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等,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便利当事人远程维权。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完善网络平台和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调解功能,推进“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二)打造金牌调解组织。培育和打造恩施州金牌调解组织,注重发现和纠正问题,促进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整体提升调解工作质量和效能,打造恩施特色调解品牌。引导企业调解组织之间进行友好互动,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开展名企名人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组织“师带徒”式的培训,发挥名企名人调解组织连锁效应。
(三)培育协商文化。倾力培育调解协商文化,将中华民族和合文化精髓、地方特色文化融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涵养纠纷化解和谐氛围,巩固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事、合作共赢、发展共享的思想基础。
(四)提供法律服务。各县市工会组织要加大“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法律服务行动力度,在企业密集的工业园区或劳动人事争议高发的企业建立流动调解工作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分类分级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培训活动,指导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结合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际开展业务学习。鼓励基层调解组织开展联合培训,采用线上线下同步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范围,提高调解员能力素质。同时广泛吸纳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充实调解员队伍。
六、完善机制
各县市人社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联要高度重视规范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工作联动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疑难问题,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一)完善裁调对接机制。建立人社部门和工会组织之间的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实现调解、仲裁无缝对接。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前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属于调解范围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化解争议,就近选择到发生争议的企业调解组织或委派“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转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依法受理。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用好恩施州劳动关系及风险监测平台,分析维权数据,研判劳动保障维权态势,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
(三)建立多元化解机制。建立政法、人社、司法、工会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调联动”,设置劳动保障投诉举报、法律援助、争议调解、仲裁立案等窗口以及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立涵盖“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仲裁审查、司法确认”等功能的协同办案机制。
(四)完善裁诉调工作机制。持续完善“人社+工会”“人社+法院+工会”等劳动争议裁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探索工商联、企联组织参与,特别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
(五)建立快调速裁机制。各县市仲裁机构要明确速裁案件适用范围,对涉案金额小、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医疗费、重大集体争议及其他适宜速裁快调的案件推行简易办案程序,打造快立、快送、快调、快审、快裁、快结“六快”模式。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与工会、工商联和企联形成工作合力,将开展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行动作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化解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落实好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门的调解室、保障工作经费、聘请调解员。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实施工作建设任务。2024年12月底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形成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报告报送州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三)加强督办力度。各县市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采取双月会商、每季调度、半年通报等方式,督办工作进度和质效,推进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州人社局定期督办通报,督促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