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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人事争议 调裁诉对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对接机制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人社部门与法院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鄂人社发〔2023〕33号)、《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调裁诉工作机制

州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立案一庭和州总工会权益保障部统筹安排全州调裁诉对接工作。探索建立“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源头协理、风险协防、调解协同、裁审协助、联动协调“五协”衔接机制,形成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劳动保障维权工作合力,不断提升调解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作用,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量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各级仲裁机构确定1名工作人员,处理调裁诉日常工作。

二、明确调裁诉工作范围

“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可以由裁调对接工作室自行受理,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或委托。

(一)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自行申请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经由裁调对接工作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委派调解条件的,可委派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委派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或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三)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劳动人事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且符合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意愿出具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

三、规范调裁诉对接流程

(一)接受在线委派或委托。各级仲裁机构加强与同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州及8县市“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受案件在线委派或委托调解。

(二)委派或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裁调对接工作室调解的案件,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裁调对接工作室出具《委派或委托调解函》,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对接工作室将调解有关情况回复仲裁委员会,并出具《委派或委托调解复函》。

(三)司法确认或仲裁审查。裁调对接工作室建立速裁快调机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裁调对接工作室接收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完成后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将调解结果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四)档案整理。裁调对接工作室应建立完善案号管理制度,对《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委派或委托调解复函》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等作为案卷材料整理归档。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人民法院、总工会、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要将其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

(二)定期调度。各县市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每月底将调裁诉工作开展情况报州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并填写调裁诉案件统计表(见附件)。

(三)加强总结。各县市要加强调裁诉对接工作的经验总结,对调裁诉对接工作典型案例、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积极宣传推广,探索形成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调裁诉“恩施经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络员:斯婕

联系电话:0718-8420929

联系邮箱:1243428303@qq.com

恩施州总工会联络员:颜克彬

联系电话:0718-8297226

联系邮箱:305559793@qq.com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联络员:吴海涛

联系电话:0718-8253137

联系邮箱:35439265@qq.com

附件:调裁诉案件统计表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总工会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

附件:

调裁诉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县市

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

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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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成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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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数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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