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恩施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11459538/2024-04964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恩施州人社办发〔2024〕2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02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要求,从2024年2月1日起调整恩施州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恩施州各县市均执行湖北省第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
二、恩施州各县市均执行湖北省第三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县市人社局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