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恩施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557010863/2020-8775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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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9年03月3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恩施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0号)精神,推动城镇困难职工与全州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实现“精准扶贫,不落一人”脱贫目标,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工作要求,以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为主要对象,以精准识别、因户施策、精准帮扶为工作重点,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聚集”的原则,深入落实“六个一批”的要求,精准实施城镇困难职工帮扶解困。
二、目标任务
至2020年,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全部脱困,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与全州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对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要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
三、工作对象
主要包括五类对象: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但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五是针对我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四、工作措施
(一)精准识别,建立帮扶清单。按照“分级负责、精准识别、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深入摸底排查,建立城镇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帮扶清单,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基本情况、致贫原因、脱困诉求等,深入分析致困原因,找准解困脱困措施。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实现在档城镇困难职工档案动态化管理。(牵头单位:州总工会;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扶贫办、州委直属机关工委、州工商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分类帮扶,落实“六个一批”
1.就业创业服务解困脱困一批。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下岗职工,通过加强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式促进就业。对化解产能过剩过程中企业分流的职工,摸清分流职工底数,建立精准到企、具体到人的基础台账,了解职工的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落实社保政策解困脱困一批。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中断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城镇困难职工,重点帮助其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实现制度保障。引导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续保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职工,转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的帮扶对象失业后,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允许困难企业缓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允许用人单位为其一次性缴纳缓缴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城镇困难职工发生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优先给予先行支付,确保职工及时得到医疗救治,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合力推动和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困难职工社保权益。(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商联、州经信局、州民政局、州国资委、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3.完善医疗保障解困脱困一批。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办法,减轻帮扶对象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负担。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有部分缴纳能力的用人单位,各县市可适当降低单位费率,单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解决职工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城镇困难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大病城镇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范围。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各级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各项政策。城镇困难职工按程序经过身份审核认定后,其因病发生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卫健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4.统筹助学资源解困脱困一批。积极推动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积极整合“泛海计划”、杭州市“春风助学”等活动,形成多方联动的协作机制,让城镇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部门实施的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助学政策。按规定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实现工会助学活动的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积极引导社会公益助学资金向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就学子女倾斜,确保城镇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学业。(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困脱困一批。综合运用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公租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将城镇困难职工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覆盖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实施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城镇特困职工,经民政部门审核,给予一定资金减免。(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6.落实社会救助兜底解困脱困一批。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困难职工家庭,按程序纳入城市低保。对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 按程序纳入城市低保。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困难职工,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6〕3号)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实行应救尽救。(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州长丁辉任组长,州委直属机关工委、州总工会、州工商联、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卫健委、州国资委、州扶贫办、州住建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成员单位的州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总工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困难职工帮扶解困工作作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民生实事项目,统筹部署推进,跟踪督促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分类帮扶、因困施策”的原则,建立部门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帮扶清单机制和结对帮扶机制,抓好帮扶清单的制定、承办、转办、督办等关键环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中,切实加强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集中各方优势力量、积极整合现有各项民生政策、资金、项目用于解困脱困工作,进一步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投入力度。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及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关爱城镇困难职工群体,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和鼓励城镇困难职工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