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社局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局属二级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务信息,应当经过审批,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三条 州人社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局长任组长,局党组成员为成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四条 州人社局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下属单位是人社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人社政务信息公开的权利人。
第五条 公开义务人应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
2.本年度人社工作要点;
3.本单位内部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及资产管理情况;
4.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干部在政务活动中廉洁自律情况;
5.本部门干部任免、岗位交流、竞争上岗、职称评定、年终考核、评比奖惩等情况;
6.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
2.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信息;
3.有关本机关的重要信息;
4.本部门制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6.我局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8.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处罚决定;
9.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10.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局领导分工情况;
11.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恩施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xxgk.enshi.gov.cn);
2.恩施州人社局门户网站公开(网址:http://www.eszrsj.gov.cn);
3.恩施人社微信平台;
4.云上恩施;
5.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6.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八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九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
凡属全局性、综合性的政务信息,均由局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提出对外发布建议,报经局分管机关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由局保密员进行保密审查后由拟稿单位交局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发布。
凡属业务工作方面的政务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拟稿和初审,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所有需以州人社局名义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一律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对外发布和以何种形式发布的建议,局保密员进行保密审查,报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作出是否对外发布和以何种方式发布的决定。由拟稿单位交办局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发布。
凡已在《恩施日报》《恩施晚报》等州级及以上正规报刊、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发表的涉及我局的信息,经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在局网站、微信上转载,无需再请领导签审。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时间。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性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形式。对未列入本规定主动公开事项的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可向州人社局办公室申请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也可当面申请;当面申请的,应填写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在答复公开申请人前应将相关拟公开事项提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政策法规科应对拟公开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应自接到申请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承办科室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州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异议的,向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或投诉的,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办理。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