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社局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指南
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申报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收费依据:不收费
附件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 申请材料的有关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处所盖印章的字迹应清楚;拟新开设劳务派遣单位的不需盖章,只需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并在企业名称后面加上“(预先核准)”;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划“√”;“企业名称”应与印章上的名称完全一致;“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和“工商注册日期”应填写完整、清楚;“注册资金”的单位为万元;“经营范围”应填写“劳务派遣”;“注册地区”应按“XX省XX市XX县”填写;“邮政编码”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便于日后有关文书的邮寄送达;“经营地址”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按照“XX县(区)XX街道XX号”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应填写现任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该“姓名”应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上“姓名”完全一致;“身份证号码”应填写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号码(18位数字);申请单位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传真”和“电子邮箱”应是申请单位经办人员的常用电话(手机)、传真和邮箱;“申请事由”按以下几种情形填写:申请前已经开展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前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单位,填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填写“新开办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填表人姓名”中所填人员应是经办人员;“填表日期”可等受理机构核验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再填,或在补正补齐申请材料后再填。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①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在复印件上注明当年度的工商年检办理情况;对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若核验后原件需退回申请单位,则提交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原件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注册资本已达到200万元,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单位,只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①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如果是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②申请单位的办分用房如果是有偿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加盖了申请单位印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租期应在一年以上;③如果申请单位的办公用房是上级有关部门(单位)或关联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房产证明。
(6)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原则上应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清单;对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只需提供10台(套)的清单。“办公设施设备清单”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7)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信息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申请单位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列明是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名称。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清单上应加盖申请单位的印章。
(8)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处“身份证明”包括两个材料,一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9)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及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报酬(应当有“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的规定,并有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形式、无工作期间待遇等方面的规定)、社会保险(应当有“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种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并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工作时间(应当有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支付等方面的规定)、休息休假(应当有带薪年休假及其他法定假期的休假及相关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劳动纪律(应当有员工行为规范、违纪行为的界定与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可以是以上各方面的单个管理制度,也可以是涵盖以上内容的综合性管理制度。
(10)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协议中应有派遣岗位和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即“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与支付方式、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协议的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查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5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申报材料:(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监管理和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不收费
附件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审查(5个工作日)
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申报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监管理、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不收费
附件3:恩施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