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将州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二、服务类别: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受理机构:局行政审批办
六、承办科室: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与人才流动调配科
七、办理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八、办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七)属企业性质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信息中介服务的,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的相关材料;从业人员证明材料;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独立的网站或域名;属企业性质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证明。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全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材料齐全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
(二)评估: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机构场地、设施进行核实、评估;
(三)许可: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经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作出书面决定并10日内送达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年检:每年一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登记。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资格;
(五)整理归档:将资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0718--8222869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服务类别:行政审批
三、服务对象:拟实行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六、办理依据:
《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
七、办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实行特殊工时的规定;
(三)企业规章制度健全。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三)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
(一)填写《特殊工时审批表》;
(二)按审批办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做出书面审批意见并送达申请人。
十二、 咨询电话:8244451
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工种审批
二、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科
六、政策依据:国发[1978]104号、鄂劳社函[2002]228号、
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
七、办理条件:
(一)曾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
(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四)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交通部门的按鄂劳社函[2001]75号文件);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八、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二)《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本人申请;
(四)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工种岗位的原始证据材料;
(五)其他确需提交的材料。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告知服务对象。
十、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服务对象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二)材料不全的,当场告之应补正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符合条件的,经办人签字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回执申报人;
(四)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人员,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按退休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五)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 :8244432。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险科(简称养老保险科)
六、办理依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9]10号、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鄂人[2006]19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
(一)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二)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或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年满50周岁,女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三)提前退休工种:需提交本人申请和《湖北省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职工条件审批表》,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四)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需提供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病残劳动能力鉴定书》,并附本人申请。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退休公示材料;
(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提供职工个人档案资料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退休时,应确认其岗位性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经本人签名确认的《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及近期一寸登记照片一张;
(四)因病及特殊工种退休的,提交本人申请;
(五)其他确需提交的材料。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审,正式审批办证自服务对象持经办机构待遇核定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服务对象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
(二)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签字后,服务对象到州社保局办理待遇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州社保局审核待遇后,由服务对象到养老保险科办理退休手续;
(四)养老保险科填制退休通知单、退休证,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回执申报人、社保局各一份;
(五)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 咨询电话:8244432。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服务类别:非行政许可
三、服务对象:零售药店、医疗机构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六、办理依据:国发〔1998〕44号、劳社部发[1999]16号、劳社部发[1999]14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
(一)定点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药监部门年检合格;经营场地不少于40平方米;健全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遵守药品价格,物价部门检查合格;(2)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3)营业时至少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药监部门培训合格;(4)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二)定点医疗机构:(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5)配备必要的设备。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零售药店:(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4)药监管理、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定点医疗机构:(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5)药监管理和物价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根据医保软件服务能力和定点布局,在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告知服务对象审查情况。
十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二)审核相关材料。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三)受理申请。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材料复核、实地考察,提出建议,经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服务对象;
(四)颁发资格标牌。经办机构确定定点机构并签定服务协议;
(五)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22722
职工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工工伤认定
二、服务类别:行政确认
三、服务对象: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科
六、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保险实施办法》、《工伤认定办法》等。
七、办理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单位应自事故伤害(职业病确诊、鉴定)发生之日起30日内、工会组织或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八、需提供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其他确需提供的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内作出认定决定
十一、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整,决定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1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二)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三)受理后,职工个人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举证;由二人以上对案情、证据调查核实。
(四)起草认定(不予认定)决定,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经办机构;
(五)工伤认定材料按年份、序号整理归档存查,至少保存20年。
十二、咨询电话:8222722
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业技能鉴定
二、服务类别: 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各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各用人单位职工、军人及灵活就业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单位: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六、办理依据:鄂劳社文[2004]120号、鄂政发[2006]1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
(一)初级申报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
(二)中级申报条件: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
(三)高级申报条件:持中级工证书2年;
(四)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申报技师:具有本职业高级工证满3年;高级技师:具有本职业技师证书满2年。具有突出贡献、技术拔尖者,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
八、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毕业证、结业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二寸登记照2张及本单位出具的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及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办理程序:
(一) 由单位或个人填报《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并出具申报资格证明材料;
(二) 签发准考证;
(三)组织报考人员到指定鉴定、考评机构参加考试、鉴定或评审;
(四)对合格人员按规定程序核发证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196号)
收费标准:(元/人)
初级:A类 240 B类 180 C类 150
中级: A类 300 B类 220 C类 200
高级: A类 350 B类 260 C类 240
技师: A类 400 B类 300 C类 280
高级技师:A类 450 B类 350 C类 300
在鉴定中使用有色金属及其它贵重金属,烹饪山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收费。
十二、咨询电话:8238761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因工伤残职工、非因工致残因病职工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单位: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六、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七、办理条件:用人单位(个人)申请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个人申请书、《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县市的需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2寸照片4张及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鄂价费字[1992]299号。 标准:每人每次150元
十、办理时限:
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十一、办理程序:
(一)提交申请。经审核,在鉴定表上加盖劳鉴委公章,并出具医务诊断介绍信,到指定的医院诊断;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申请鉴定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工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表》盖章后报州劳鉴委,州劳鉴委审核后加盖劳鉴委专用章,出具医务诊断介绍信,到指定的医院诊断;
(三)经指定医院诊断后,到诊断医务科领取诊断资料;
(四)整理资料,组织鉴定专家召开鉴定会;
(五)根据鉴定情况,填制鉴定结论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服务对象。县市的委托县市送达,同时抄送县市一份;
(六)对州劳鉴委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七)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单位、伤残职工、经办机构可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八)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材料按年份、序号整理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22722
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六、办理依据:劳社部发[2006]46号、鄂人社规[2011]1号文件。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用工备案表》、招用劳动者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备案材料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
(一)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自招用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对用工变动情况进行备案;
(二)用人单位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相关资料、材料;
(三)对申报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的材料、资料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
(四)送用人单位留存一份,及时完成有关资料的输入;
(五)用人单位注销后,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十一、咨询电话:8244451
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核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集体合同合法性审核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企业)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六、办理依据:劳部发[1994]485号、《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七、办理条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及报审表;
(二)用工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六)职工方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集体合同条款征求意见的原始记录;
(八)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收到集体合同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
(一)收到送审的集体合同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编号、登记并及时告知报送的单位,收到的时间;
(二)对集体合同提出审核意见并回复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企业)修改后,再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后的集体合同当场送用人单位(企业)及其工会组织一份,留存一份并及时完成有关资料输入。
十二、咨询电话:8244451
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服务指南
一、服务名称: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审核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国有企业及实行工效挂钩调控的其它企业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科室:劳动关系科
六、办理依据:劳社部发[2004]26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当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工效挂钩报告;
(二)上年度资金流量表;
(三)上年度利润表;
(四)上年度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清算表;
(五) 需要调整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基数的有关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程序:
(一)审查工效挂钩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挂钩企业当年工资发放、税利等综合情况进行核实;
(三)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底以前下达工效挂钩审批方案。
十二、咨询电话8244451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
二、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
三、承办机构:仲裁办公室
四、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条件:
(一)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二)当事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三)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六、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当事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提交劳动关系相关证据材料;
(四)确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或不受理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调解或裁决。
九、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向管辖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
(二)依法审查案件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通知当事人双方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告知双方当事人参加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四)对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下达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下达裁决书,并按民事送达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
十、咨询电话:8222517
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行政复议
二、服务对象: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承办科室:政策法规科
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六、办理条件: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申请请求以及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当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十、办理程序:
(一)审查申请。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是否已向法院起诉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等。 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送达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调查取证。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并要求其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意见;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
(四)提出审查意见。会同有关业务机构,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开展调查了解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
(五)制作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建议意见经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六)送达。将制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要求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七)归档。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应及时、规范地将行政复议文书及有关材料归档。
十一、 咨询电话: 8226662
投诉举报案件处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投诉举报案件处理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投诉、举报人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机构: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六、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七、办理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且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八、需提供的材料:
(一)投诉举报书(或口头投诉举报);
(二)确需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一、办理程序:
(一)接待: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二)审查:审查监察管辖权、时限、材料等,对应当通过或已经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不符受理规定的,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
(三)受理: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进行调查核实;
(四)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五)整理归档:按一案一卷归档。
十二、咨询电话: 8244450
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调查处理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案件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机构: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六、办理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七、办理条件:投诉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十、办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举报材料及管辖权、时限等;
(二)受理立案:对符合管辖和时限等规定且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主办案件人员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审批表并提出明确建议,经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人批准立案;
(三)调查取证:2名以上监察人员实施案情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填制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州劳动保障监察领导同意后,撤销立案;
2、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动保障监察局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政策法规科审核,经分管政策法规的领导同意,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决定;
(四)写出结案报告,填制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结案。
(五)整理归档:根据鄂劳社发[2007]19号文,按一案一卷整理归档。
十一、咨询电话:8244450
劳动保障年检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保障年检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用人单位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机构: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六、办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
七、办理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用人单位。
八、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送审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职工名册、上年度12月工资发放表、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年度工资统计报表;
(四)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缴纳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及劳动管理制度;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工情况资料;
(七)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下发年检通知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报送审查资料;
(三)书面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向局相关科室、经办机构核实报送材料真实性;
(四)及时在用人单位年检情况送审表上明确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后退回用人单位;对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年检材料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向社会公示用人单位年检情况;
(六)输入年检单位相关资料数据,整理资料归档。
十一、咨询电话:8244450
工资支付保证金收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工资支付保证金收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工程建设业主单位、中央、省属及州外驻州单位(建设工程)等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单位:州劳动保障监察局
六、办理依据:鄂劳社文[2006]111号、 鄂劳社文[2003]203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
(一)中标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签订正式工程合同。
八、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中标合同书;
(二)预交工资保证金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支付时应提交工程期间或工程竣工决算后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查验项目中标合同书和预交工资保证金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预缴保证金数额:公路、铁路收取合同中标价的1‰,建筑和其它建设工程收取8‰;
(三) 按财务制度及时到国有银行办理进帐等相关手续;
(四)工程期间确需支付工资保证金的,根据查证落实的拖欠金额,按财务制度和相关手续支付;
(五)工程竣工决算后,发现无投诉、举报拖欠工资行为,根据收取金额(含利息)或已支付后的剩余额按财务制度和相关手续支付。
十一:咨询电话:8244450
培训补贴申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培训补贴申领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
六、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业培训资金补贴申请报告;
(二)就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
(三)就业培训台账(培训后就业和未就业分开填写、统一表样);
1、《开班申请确认表》;
2、《教学计划书》;
3、《就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4、《现场检查确认表》。
(四)培训人员身份证、培训结业证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五)培训机构为培训人员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六)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
(七)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收费票据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诚信承诺书。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持补贴申请报告和领取补贴相关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初审: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审核:人社局牵头组织,由人社局、财政局和就业局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集体、集中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审核小组所有人员签名后,报人社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复核: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八、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0718-8291416
创业培训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创业培训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0]69号)。
六、办理条件及对象:创业效果好,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创业补贴标准补贴;创业培训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补贴对象:自谋职业和有创办企业意向的下岗失业人员及为其免费提供创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创业培训补贴申领申请报告;
(二)《创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批表(统一表样);
(三)《创业培训台账》;
1、《开班申请确认表》;
2、《教学计划表》;
3、《就业培训学员登记表》、《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4、《现场检查确认表》。
(四)培训人员身份证、《创业培训结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创业培训》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创业培训学员“创业企业计划书”或“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
(七)创业培训机构与创业培训学员资金补贴代为申请协议书;
(八)申领创业培训补贴收费发票,银行基本账户,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九)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诚信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持补贴申请报告和领取补贴相关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初审: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审核:人社局牵头组织,由人社局、财政局和就业局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集体、集中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附审核小组所有人员签名后,报人社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复核: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办理条件: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审批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台账》和鉴定人员名册;
(三)符合享受补贴人员的个人身份证;
(四)补贴对象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享受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援助证明材料;
(六)减免收费票据(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八)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补贴诚信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持申请补贴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初审:初审资料符合条件的,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审批表》。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审核:人社局牵头组织,由人社局、财政局和就业局人员参加的审核小组集体、集中审核签字后,报人社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复核: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符合补贴规定的,由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服务对象:符合国家、省、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人员
七、需提供的材料:
初次申领补贴人员出具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补贴时凭个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的税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工商户的个体经营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审批表》;
(六)补贴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再次申领时,凭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社保费缴纳税务凭证领取。
八、办理程序:
(一)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先到户籍(就业)所在地社区或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二)申请:向登记的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经社区或村初审并公示7天以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出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三)申报:补贴对象持申请补贴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四)初审:由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核发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五)审核:人社局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经办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六)复核:财政局对人社局己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七)支付:按财务制度规定,拨付到补贴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九、办理时限:按政策规定公布当年补贴方案后,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贴资金支付到补贴对象个人帐户。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8291416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服务对象:按政府规定招聘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部门、社区等用人单位。
七、需提供的材料:
初次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审核认定表》;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三)《公益性岗位安置补贴人员名册》;
(四)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费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六)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身份证、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八)单位每月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表(需领取人员签名);
(九)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和正规财务收据(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收据或税务发票);
(十)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诚信承诺书(统一样式)。
八、办理程序:
(一)申报:服务对象持申请补贴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补贴要求规定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二)初审:由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人社局经办科室审核后,由经办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四)复核:财政局对人社局己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规定,拨付到补贴对象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8291416
个人小额贷款担保申请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个人小额贷款担保申请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办理条件:符合享受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并在法定劳动年龄內,具备一定劳动技能且持有当地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还贷能力,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乡居民常住户口。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符合条件的有关证件;
(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统一样式);《湖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申请审核表》(统一样式);
(三)贷款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四)贷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者未婚证明;
(五)《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承诺书》(统一样式);
(六)反担保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七)贷款人租赁门面(房)合同及有关证件;
(八)填写《保证合同》(统一样式);
(九)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诚信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持个人申请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提交资料:提交以上所有资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考察核实: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再就业指导科负责实地考察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及归还贷款能力、诚信等担保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审核: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意见;
(五)财政复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签署意见;
(六)贷款:申请人凭已审批签字盖章后的相关手续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保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办理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占职工总数30%以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补贴申领审批表(统一表格);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享受补贴条件人员名册》(统一表格);
(三)为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社会保险缴费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明细账(单);
(四)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援助卡》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与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代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工资签名表)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和单位正规财务收据(发票)。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持申请补贴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初审: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放《劳动密集型企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三)审核:人社局对初审材料审核,经办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长(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复核:财政局对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由复核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规定,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文件。
六、办理条件:
符合享受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的规定,持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证明》的企业。具体条件要求: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七、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填写《微利项目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申请表》、《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均为统一样式);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证明》;
(三)欲贷款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企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五)企业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名册(统一样式,企业盖章);
(六)企业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
(八)企业提供反担保材料:
1、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
2、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
4、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经过年检的贷款证);
5、固定经营场地和自有资本财产证明;
6、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
7、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抵(质)押合同(房产证抵押凭由房产部门办理的它项权证)(附资产表);
8、企业或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
9、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一式三份(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承贷银行各一份)。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表: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州劳动就业局再就业指导科领取相关统一格式资料;
(二)提交资料:提交以上所有资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考察核实: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再就业指导科会同贷款银行实地考察企业经营场地、经营状况及归还贷款能力,核实反担保资产真实性、诚信信用等担保材料并签署意见;
(四)审核: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局长签署意见;
(五)财政复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签署意见;
(六)贷款:申请企业凭已审批签字盖章后的相关手续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就业援助登记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失地农民,本人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村委会出具的失地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会证明、低保证;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本人应提供身份证、农村低保证明、村委会零转移证明;
(六)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七)残疾人,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残疾证;
(八)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本人应提供身份证、民政部门的证明。
八、办理程序:
(一)填表:持相应的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求职登记表》;属第四类、第五类就业困难人员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后,到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
(二)在属地县以上就业服务部门办理就业援助卡;
(三)录入信息:将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输入微机信息网络;
(四)资源匹配:就业困难人员查询用人信息,记下代码,办理定向求聘手续,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五)面试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参加面试,用人单位在一周内书面反馈录用结果(回执单签字盖章)给人力资源市场;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六)跟踪指导:连续介绍三个以上单位仍不能就业者,重新进行职业指导或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
(七)落实政策:已录用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318
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就业失业登记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办理条件及服务对象:
(一)就业登记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二)失业登记办理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在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2、《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
3、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登记照片两张。
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在上面记载就业情况,并注销其失业登记;未办的,一并申请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经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实地复核后,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办理。
(二)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按照不同类型的人员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或复员转业军人证书或失地证明、照片(1寸2张)等,经户籍所在地或毕业高校所在地社区(村)初审,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在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人档案托管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在县以上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向失业地的县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等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应栏目进行记录;
3、个体经营人员停业、灵活就业人员转失业的:个体经营人员停止经营失业的,持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照片等材料(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社区证明、照片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所在地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八、办理程序:
(一)填表: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或《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
(二)办证:初次申请,经审核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填写记录:详细填写就业、失业等的相关记录并盖章;
(四)政策服务: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318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六、服务对象:
(一)单位委托办理的在岗职工和聘用人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三)改制、转制企业整体分流的人员;
(四)其他需要代理的人员。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委托单位证明;
(二)申请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
(三)个人档案(就业转失业人员:内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单位签订的已备案的劳动合同一份、失业保险手册)。
八、办理程序:
(一)审核材料:审核申请材料和委托事项;
(二)签订协议:签订委托代办协议,约定服务事项;
(三)缴费:交纳代理服务费用;
(四)代办管理:登记建档,管理代办事项。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83号)档案托管费每人每月10元。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536
求职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求职登记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等。
六、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登记照片2张;
(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增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八、办理程序:
(一)填表:填写《求职登记表》;
(二)录入信息:将求职信息输入微机信息网络;
(三)资源匹配:求职者查询用人信息,记下代码,办理定向求聘手续;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四)面试录用:求职者参加面试,用人单位在一周内书面反馈录用结果(回执单签字盖章)给人力资源市场;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五)跟踪指导:连续介绍三个以上单位仍不能就业者,重新进行职业指导或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318
用工单位招聘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用工单位招聘登记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六、服务对象:需招聘员工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
(二)招用人员简章(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八、办理程序:
(一)填表:填写《用工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
(二)录入信息:将招聘信息输入微机;
(三)资源匹配:按用工单位要求推荐求职者参加面试;
(四)面试录用:面试结束,用工单位在一周内将录用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零星招用人员,不管录用否,用人单位均在求职者回执单上签字盖章,及时交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五)跟踪服务:已录用就业人员30日内在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方电话:0718-8291318
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业指导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六、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用人单位。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个人持身份证、《求职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2张登记照片
八、办理程序:
(一)求职人员职业指导:
1、填表:陈述相关指导要求;
2、选择指导方式类型:心理咨询、择业和求职测试评估、求职训练、职业设计等;
3、匹配就业类型:个性、行业、工种、发展方向等;
4、填写职业指导记录、建立台账。
(二)用人招聘指导:
1、填表:陈述招聘用人相关要求;
2、确定指导内容:招聘条件、岗位设计、素质测评、人才开发、企业文化等;
3、匹配招聘计划:制订科学计划招聘合适人员
4、填写职业指导记录,建立台账。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318
失业保险金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失业保险金支付服务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失业保险科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六、办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劳动者就业失业证》;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其他确需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程序:
(一)申报: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及档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出具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60日内,劳动者个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二)审核: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办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
(三)支付: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拨付到劳动者设在银行的个人账户;
(四)建档管理:录入相关数据,按年份和个人整理资料、归档。
九、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49
领失保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及抚恤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领失保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及抚恤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失业保险科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六、服务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死亡证明;
(三)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其他确需提供的材料。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死者遗属向失业保险科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
(二)审核:对申领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经办人员计算支付数额并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分管领导复核签字。材料不全或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
(三)支付: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拨付到遗属相关人员设在银行的个人账户;
(四)建档管理:录入相关数据,按年份和个人整理资料、归档。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49
职业介绍补贴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职业介绍补贴核发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再就业指导科
五、政策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社发[2009]70号)。
六、服务对象: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对城乡求职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且就业成功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职业介绍审批表》;
(二)《免费职业介绍实现就业人员台账》及实现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接受就业服务求职登记证明(须经本人签名);
(三)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四)职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及确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职介机构申请职介补贴诚信承诺书。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持补贴申请报告和领取补贴的相关资料,到再就业指导科申报;
(二)初审:再就业指导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包括补正材料);
(三)审核:人社局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审核,经办人和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社局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四)复核:财政局对人社局己审核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五)支付:按财务制度规定,拨付到职介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建档管理:整理材料,按年份和规定归档存查。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416
求职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求职登记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劳动就业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州人力资源市场
五、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六、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登记照片2张;
(二)《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增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八、办理程序:
(一)填表:填写《求职登记表》;
(二)录入信息:将求职信息输入微机信息网络;
(三)资源匹配:求职者查询用人信息,记下代码,办理定向求聘手续。人力资源市场为求职者推荐用人单位;
(四)面试录用:求职者参加面试,用人单位在一周内书面反馈录用结果(回执单签字盖章)给人力资源市场;
(五)跟踪指导:连续介绍三个以上单位仍不能就业者,重新进行职业指导或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
九、办理时限:随到随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718-8291318
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参加州直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登记核定科
六、办理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参保单位携带资料到登记核定科申请登记;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一、咨询电话 : 8223450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登记核定科
六、办理依据: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鄂政办发[2003]108号、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等。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本人和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二)职工花名册、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三)职工及缴费基数增减变动申报表;
(四)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持相关材料到登记核定科申报;
(二)对申报单位(个人)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正,符合规定的经审核人签字盖章后,送稽核科稽核;
(三)稽核科审核后返回核定科;
(四)录入数据并打印缴费核定单交申报单位(个人)到地税缴费;
(五)办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六)审批的申报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一、咨询电话 :8223450
失业保险费基数核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服务类型:公共服务
三、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承办科室: 登记核定科
五、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5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
六、服务对象: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
七、需提供的材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二)失业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
(三)其他确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八、办理时限:自接到材料齐全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九、收费依据、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程序:
(一)参保单位携带资料到登记核定科申报;
(二)审核申报材料,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的材料;
(三)申报准确的,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不按规定申报的,暂按其上年(月)缴费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五)录入相关数据资料。
十一、联系电话:8223450
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核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核定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等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登记核定科
六、办理依据:劳动保障部(1999第2号令)、恩施州政发[2000]56号、恩施州政发[2004]20号、恩施州政办发[2006]9号文件等。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缴费工资申报表(申报表须有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职工本人签字);人员变动情况说明;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经州物价部门同意,医疗保险证、卡资料工本费13元/人,补办证、卡13元/人,补卡12元/人。
九、办理时限: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卡、证办理除外)。
十、办理程序:参保单位持资料到登记核定科申报;对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正,符合规定的,审核人签字盖章送稽核科,稽核科审核签字盖章后返回登记核定科;录入数据并打印缴费核定单;参保单位凭核定单到地税大厅缴费;办理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一、咨询电话:8223450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核定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登记核定科
六、办理依据:恩施州政办发[2004]15号、恩施州社发[2000]3号文件等。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和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毕。
十、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持资料到登记核定科申请缴费费率;
(二)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根据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费率确定缴费费率,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文通知服务对象;
(四)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一、咨询电话:8223450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机关事业单位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登记核定科
六、办理依据:鄂政发[1995]138号、鄂政办发[2005]74号、鄂人保[1992]106号、恩施州政发[1995]51号、恩施州政办函[1994]14号文件等。
七、办理需要提供的材料: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表;法人代表及职工本人签字的缴费工资申报表;人员变动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年度工资报表;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对申请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的提出审核意见退回申报单位修正);送稽核科稽核。稽核科审核后返回登记核定科,录入数据后打印缴费核定单交申报单位到地税大厅缴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审批的申报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一、咨询电话:8223450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支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参保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管理科
六、办理依据:鄂政发[1995]138号文件
七、办理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符合退休规定
八、办理需提供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的退休审核表;待批退休人员的缴费依据及身份证复印件;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收到服务对象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的退休审批表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申请单位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的退休审核表到机保科审核缴费情况;将审核的情况及相关资料返回申报单位和审批机关;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审批手续,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退休待遇支付银行证卡及相关手续;受理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5015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及其供养亲属
抚恤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及其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支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及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或亲属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科
六、办理依据:鄂政发[1995]138号、鄂人函[1996]118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在职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及人社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确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对申请办理事项的材料初审;符合规定的核定相关待遇并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办理相应的银行帐卡交申报对象;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50151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支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参保单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机构)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六、办理依据:国发[2005]38号、鄂政发[2006]42号、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退休条件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签字的《职工退休审批表》;
(二)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 自收到服务对象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的退休呈报表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
(一)持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签字的《职工退休审批表》,及身份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向退管科申报;
(二)对申请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核定;
(三) 打印待遇审核表由申报人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正式退休审批手续;
(四)申办人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职工退休审批表》和退休通知单回执送交退管科;
(五)持身份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本人)到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存折或银行卡,并将帐号反馈退管科;
(六)退休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每月凭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
(七)审批的材料按年份、序号归档存查。
十二、咨询电话:8250026
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基金财务科
六、办理依据:鄂劳险[1995]180号、恩施州办文[2006]51号文件。
七、办理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二)《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填报);
(三)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退休证》;
(四)由法定继承人申报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企业或社区街道介绍信等。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所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或死亡者亲属要在7日内向退管科报告,续后持相关材料申报死亡待遇;
(二)退管科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并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应享受的待遇依据现行政策进行核定;
(三)待遇审核后,退管科填制社会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经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由申报人到基金财务科办理领款手续。
十二、咨询电话:8250026
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支付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支付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六、办理依据:鄂劳险[1995]180号、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 。
七、办理条件:
(一)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男(含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女(含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没有生活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未成年的子女或成年(满16周岁)子女继续在学校(不包括军队院校和研究生)学习的。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死者死亡证明复印件;
(二)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证明,包括由居住地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该员基本情况和收入状况的证明;
(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填报);
(四)由法定继承人申报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企业或社区街道介绍信等。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办理程序:
退管科根据单位或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对是否能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按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当年的生活费标准予以核定,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说明原因;核定人或科室负责人在核定单上签字后送分管领导签字,按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手续;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享受人员须提供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办的存折帐号,每月凭存折或银行卡到开户银行领取。
十二、咨询电话:8250026
医疗保险统筹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加州直医疗保险统筹异地医疗费用审核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州直参保单位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医疗保险管理科、结算科、基金财务科
六、办理依据:恩施州政发[2000]56号、恩施州政办发[2000]112号、恩施州劳险[2000]14号、恩施州医保[2000]3号文件等。
七、办理条件:符合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医保科备案
八、办理材料:非营利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复印件或诊断证明;医院等级证明;单位证明;医保卡、证;转外就医审批表(转外就医患者)。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接到待遇审核材料当日办理完毕,遇特殊情况酌情延长办理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每月15日至25日为审核报账时间,医疗费用可跨月不能跨年报销,年度内医疗费用原则上于每年12月25日前送审。
十一、办理程序:审核服务对象提供待遇审核资料;医管科工作人员填写《医疗费用审核表》并签字盖章;结算科工作人员开具《费用支付单》并签字盖章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基金财务科办理支付手续。
十二、咨询电话:8250133(医管科)8231491(结算科)8221139(基金财务科)
工伤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工伤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二、服务类别: 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
四、实施机关: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医管科 、结算科、基金财务科
六、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2003年第257号令、恩施州政发[2004]20号文件等。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报销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伤认定决定书》;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医疗(康复)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复式处方(门诊报销)、检查结果复印件(门诊报销);医疗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恩施州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审核表》。
(二)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书;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出具的配置诊断证明材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申请审批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配置辅助器具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1—4级)待遇核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3、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四)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4、殡葬证(死亡证明)。
(五)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应带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
3、殡葬证(死亡证明);
4、申报人(直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或企业、街道社区介绍信;
5、被供养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企业、街道社区证明;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证明;
8、孤寡老人、孤儿、养子,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9、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人员,每年3、4月进行资格年审。须填报遗属待遇申报情况表,或出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派出所相关证明;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每月15日—25日核定支付费用
十、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持资料向州社保局医管科申报;
(二)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送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结算科、基金财务科办理待遇支付或社会化发放手续。
十一、咨询电话:8250133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
二、服务类别 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实施机关 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各相应业务科室
六、办理依据: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
七、办理条件:认为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认为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认为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认为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认为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认为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复查申请(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事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办理时限: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复查决定。
十一、办理程序:
接待科室自接到申请人的复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并在20日内按法定程序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决定及诉权(按民法关于送达的要求送到申请人);
申请人在复查期间向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复查程序终止。
十二、咨询、监督:8223485
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各类用人单位及档案托管部门
四、实施机关: 保险管理局
五、承办科室: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六、办理依据:中办发〔2003〕16号、劳办发[2003]57号文件。
七、办理条件: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职工人事档案资料完整
八、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委托管理的退休人员档案,并附档案名册一式二份;
(二)档案委托管理协议书一式二份。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鄂价费[2006]210号文件,每卷每月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10元。
十、办理时限:自接到申报之后及时办理
十一、办理程序:
(一)退管科根据用人单位及原档案托管部门提供的离退休人员档案托管申请,对档案卷宗按要求进行验收,符合托管条件的准予托管;
(二)用人单位按托管的档案数量到本局办公室缴纳档案保管服务费后,档案即可移交退管科管理。一般须一次性缴纳10年的管理服务费;
(三)退管科建立退休人员档案资料信息卡,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十二、监督电话:8250026
人事考试各类证书办理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办理专业技术类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外语证书和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需要办理专业技术类证书的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单位:州人事考试中心
六、办理条件:参加考试合格
七、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一)《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在湖北人事考试网或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2份;
(二)同底版2寸彩照1张、1寸彩照2张;
(三)身份证原件;
(四)毕业证原件; (五)准考证原件;
(六)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人员还须带资格证书原件。
八、办理程序
证书一般由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所在县(市)人社局或州直单位人事(政工)科工作人员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人员直接到州人事考试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提交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准考证(原件)和《登记表》,外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合格人员在领取证书时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他人代为领取资格证时还须提交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或代领人在证书办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四)《登记表》放入本人人事档案;
九、咨询电话;8246006
人事考试报名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资格考试;执(职)业资格考试;全国外语(省医古文、古汉语)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
二、服务类别: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各类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承办单位:州人事考试中心
六、政策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职改办和省人事考试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文件。
七、申报条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省人事考试院下发有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
八、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员报名参加考试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毕业证;
3、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
4、网上报名后(在省人事考试网上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
5、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若文件有其他要求则按有关文件执行。
(二)全国外语(省医古文、古汉语)和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1、报名表(恩施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资格证(不能提前或越级报考);
4、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报名表在州人事考试中心填写)还需提供近期同底版免冠1寸彩照1张。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
1、网上报名后 (在省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报名表) ;
2、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因工作变动改报其他工种的,需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5、技师、高级技师要出具其高中(技校)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
九、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二)国家和省组织的各类考试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章,县市考生还需经县市职改部门初审。实行网上报名的专业,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截止前从网上下载并打印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然后在网上报名截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州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并到州人社局人事考试心进行确认和交费。其准考证在考前五天由考生在网上打印(考试地点、考试时间、考试科目,以准考证为准)。未实行网上报名的专业,准考证由州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在考前3—7天统一发放;
(三)工人技术等级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分别由州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和县市人社局组织实施。理论考试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并公布成绩,准考证由考生在湖北人事考试网上打印;技能考核分别由州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和县市人社局具体组织,考核结果在考核结束后45天内公布。
十、收费标准
(一)资格考试、执(职)业资格考试、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按鄂价费[2005]266号文件规定收费。由于考试专业较多,具体收费标准见有关考试文件。若有新增考试专业,则按省人社厅、省职改办有关考试文件收费标准收费;
(二)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核按鄂价费[2005]57号文件规定收费。
十一、咨询电话;824600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服务指南
一、服务事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二、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三、服务对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
四、实施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办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六、政策依据:国家、省、州职称相关文件
七、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单位审核:
申报对象将申报材料交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验。
1、需要审核的材料要件:
(1)《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职称3份,中、初级职称2份;
(2)《综合一览表》。高级职称系州里评审的3份,省里评审的25份;中、初级职称3份;
(3) 近两年度的考核登记表各1份;
(4) 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5) 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著作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任现职以来的表彰、奖励、成果等证书及其它反映本人工作业绩、水平、能力、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 学历证书、资格证书(验证后退回)、聘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免试证)原件(验证后退回)和复印件各1份;
(8) 破格晋升职称的人员:报《破格审批表》1份;
(9) 转评人员:报《转评审批表》1份;
(10) 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的治疗病例5个。
2、审查、评审和审批:
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验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出具审验证明,并将申报材料报当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报送和审查。
(二)组织评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按职称评审权限分别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进行量化评审。
(三)公示评审结果 :
评委员评审结束后,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审结果公示15—30天。
(四)审批行文:
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下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
(五)办理资格证书。
八、收费标准:
高级职称评审费30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用150元;初级职称评审费用80元。收费依据:鄂财综发[2003]12号文件。
九、监督电话:822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