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一、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复查鉴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初次鉴定,接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授权鉴定和有关部门提出的委托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一)工伤职工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2.停工留薪期确认;
3.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4.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5.工伤康复治疗确认;
6.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
7.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提前退休、退职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三、申请主体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均可提出鉴定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工伤职工
1.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需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限)满后申请。
2.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不给予停工留薪期或者对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
3.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者确认工伤关系导致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提出申请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时限内。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或者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更换主要部件或者配置新的辅助器具的,可以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
5.工伤职工符合工伤康复条件并有意愿进行工伤康复,或者对延长工伤康复期限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的治疗确认申请。
6.对工伤复发需要治疗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工伤复发的治疗确认申请。
7.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由申领抚恤金的,可以提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1.申领病残津贴人员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未到退休年龄;
(2)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
(3)申请事项符合上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范围;
(4)提交材料符合要求。
2.申请提前退休、退职人员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2)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
(3)用人单位所在地退休审批部门审核通过;
(4)申请事项符合上述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范围;
(5)提交材料符合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工伤职工
1.基础材料
(1)填写完整的《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附件1),并贴1寸近期免冠照片(用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
(2)受伤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报告单、采血检查、其他检查(如心电图、彩超、眼科检查)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注:职业病患者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未住院人员无需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
2.分类附加材料
(1)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前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应当提供1个月内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已达到临床稳定状态的诊断证明。
(2)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工伤职工应当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书。
(3)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填写完整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附件2),并由辅助器具机构盖章。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恩施龙娣康复辅具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德诚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如有变化,以州社保局公告为准。
(4)申请工伤康复治疗确认
①填写完整的《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附件3)《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计划表》(附件4),并由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康复科盖章。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恩施州中心医院、恩施市中心医院,如有变化,以州社保局公告为准。
②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的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治疗费用等)。
(5)申请工伤复查鉴定
①工伤伤情变化的病历资料;
②届满1年的有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
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需提供用人单位盖章的劳动关系存续以及未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证明。
(6)申请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只对委托方负责,不设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程序。
①个人申请委托鉴定
在恩施州内受工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人在外地,无法参加恩施现场鉴定,需在外地参加现场鉴定的;或在恩施州外受工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人在恩施州内,需在恩施州参加现场鉴定的,经工伤认定属地、目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后,可以提出委托鉴定。
需提交工伤认定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函文需包含职工受工伤时间、受工伤经过、工伤部位、委托事由等。
②单位申请委托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如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可以委托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委托鉴定函,需包含职工受工伤时间、受工伤经过、工伤部位、委托事由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
1.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
(1)填写完整的《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附件5),并贴1寸近期免冠照片。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报告单、抽血检查、其他检查(如心电图、彩超、眼科检查)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2.参加机关养老保险人员
(1)填写完整的《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退休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附件6),并贴1寸近期免冠照片,用人单位及具备退休退职审批权限的部门(各县市人社局养老保险股)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学报告单、抽血检查、其他检查(如心电图、彩超、眼科检查)等完整病历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
3.其他材料
(1)烧伤或肢体缺损的提供全身照1张(含受伤部位),受伤部位特写1张;
(2)肿瘤病患者,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影像学资料;
(3)癫痫病患者,提供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相关医疗资料;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2年以上相关医疗资料;精神分裂患者,难治性情感障碍或难治性强迫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统治疗5年以上相关医学资料。
六、申请方式
(一)窗口申请
工作日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携带上述规定材料前往州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人社综合窗口提交申请。参加现场鉴定提交规定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携带供现场核验。
(二)邮寄申请
申请人将材料邮寄至州或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综合窗口提交申请。通过邮寄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参加劳动能力现场鉴定时携带申请材料原件,接受现场核验。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均不退还,请申请人提前自行备份留存。
七、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
(二)申请鉴定事项超出上述鉴定范围的;
(三)未按照政策法规或鉴定标准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对工伤职工工伤(职业病)范围外的伤病情进行鉴定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鉴定的;
(六)伤病情没有明确诊断的;
(七)工伤职工依法终止当次工伤保险关系后就原工伤提出鉴定申请的;
(八)其他不符合政策法规规定情形的。
八、专家鉴定
(一)现场鉴定
申请成功后,根据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通知,参加现场鉴定,每月举行一次。
1.鉴定通知
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前短信通知被鉴定人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资料(申请表中联系方式必须保持通信畅通)。
2.参加现场鉴定
被鉴定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资料,在规定时间前往指定医院接受专家面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确认)后调整至下一批次现场鉴定。
(二)上门鉴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上门鉴定: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呼吸机依赖者或极重度呼吸困难者;
3.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的;
4.自控能力受限等其他特殊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评估,对符合上门鉴定条件的,开展上门鉴定。
现场鉴定完成后,由恩施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领取
(一)被鉴定人
被鉴定人凭有效身份证至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县市人社办理窗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鉴定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提交委托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包含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事由)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代表凭有效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至工伤认定部门所在县市人社办理窗口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经多次联系均无法送达的,进行公告送达。
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窗口
序号 | 县(市) | 受理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州级 | 恩施市民之家四楼22号窗口 | 8297622 |
2 | 恩施市 | 恩施市民之家二楼28号玻璃房 | 8205141 |
3 | 利川市 | 利川市清江大道25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局窗口 | 7260023 |
4 | 建始县 | 建始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3230016 |
5 | 巴东县 | 巴东县信陵镇神农溪社区茶圣路2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4399252 |
6 | 宣恩县 | 宣恩县珠山镇温泉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中台 | 5801121 |
7 | 咸丰县 | 咸丰县曲江镇市民之家2楼人社窗口 | 6655030 |
8 | 来凤县 | 来凤县翔凤镇西商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人社局窗口 | 6271790 |
9 | 鹤峰县 | 鹤峰县容美镇人社局工伤股办公室 | 5283165 |
(市民之家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2:00,13:30-17:00,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 | |||
附件:1.《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3.《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
4.《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计划表》
5.《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6.《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退休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附件: 附件2: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批表.doc
附件: 附件3: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wps
附件: 附件4:湖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计划表 .wps
附件: 附件5《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领病残津贴人员劳动能力鉴定)》.pdf
附件: 附件6《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退休退职人员劳动能力鉴定)》.pdf



鄂公网安备42280002000018号